近些年来,随着极端天气增多,社会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也在上升。但巨灾保险不等同于巨额赔付,专家指出,未来,巨灾保险的保障额度、保障范围、产品供给等都有待进一步提高。
在巨灾保险的制度安排上,各级政府或部门充当了投保人角色,受益人是市民群众,同时,各地还根据不同的地理、自然环境等,设立不同的地震受灾框、台风巨灾框、强降雨受灾阈值等,明确相应的赔付。
“从总体上看,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,在巨灾损失的市场化风险保障方面还有较大拓展空间,尤其是保障范围亟须进一步拓展。”保险专家冯占军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说。
“巨灾保险不等同于巨额赔付,尽管巨灾保险对于风险补偿和灾后重建起到了一定作用,但相对于巨额的损失,巨灾保险能够承担的赔付还是比较有限的,而且,巨灾保险目前基本是财政‘买单’,未来,巨灾保险的保障额度如何进一步提升,覆盖面如何进一步拓展都值得探讨。”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郭振华对第一财经说。
另外,从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来看,巨灾通常存在“低频高损”的特点,这也使得传统的精算定价方法适用性大打折扣,进而造成保险产品合理定价困难,客观上限制了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。
冯占军认为,为了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的功能和作用,应坚持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”的基本方向和“政府推动、市场运作、保障民生”的基本原则,加快涵盖范围更加广泛的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、立法及政策拟定工作,特别是要尽快将发生频率相对较高、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暴雨洪涝灾害涵盖进来,不断拓展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,增强巨灾保险在国家灾害治理中的作用和效能。
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,不仅能够发挥保险和灾后救助、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同时,在提高市民防灾减灾意识,提升城市防御灾害的能力也至关重要。
比如,在受灾较为突出的涿州,据报道,有些民众反映没有接到撤离通知,有些地区虽然通知撤离,但并没有引起部分企业、部分人员的重视。
为此,作为承保方,保险公司也在大力推动防灾减灾。某产险相关人员表示,该公司持续发挥其“科技”及“综合金融”优势,加大在防灾减灾、赈灾救灾方面的投入,提前做好台风及暴雨等灾害天气的应对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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